(法新社首爾12日電) 左傾的文在寅9日就在南韓總統大選中勝選,北韓國營媒體遲了兩天才報導,但報導長度異乎尋常,與2012年朴槿惠當選時的報導形成鮮明對比。

北韓中央通信社(Korean Central News Agency)昨晚用4句話報導文在寅勝選。文在寅呼籲透過對話、制裁和施壓,來遏制北韓的核武野心。

報導以北韓標準的馬科恩.賴蕭爾表記法(McCune-Reischauer)音譯系統表示:「文在寅以41%的得票率當選第19屆『總統』。」

2012年保守派的朴槿惠當選南韓總統時,北韓中央通信社報導時只用了一句話,而且未提到朴槿惠的名字和得票率,與這次對文在寅的報導形成鮮明對比。

當時發出的全文是:「一名新世界黨(SaenuriParty)候選人以極低的差距當選南韓總統。」(譯者:中央社周慧盈)













▲司法改革目的在保護人權,制度設計必須符合法理,才能說服民眾,發生效應。(圖/視覺中國CFP)

一個年輕作家自殺,引發誘姦、狼師等喧騰報導。我們痛惜英年早逝,更令人擔心媒體炒作新聞,甚至利用發布新聞企圖影響社會觀感、串供或是製造輿論審判。媒體不惜用最煽情的句語,貪戀收視率或是網路點擊率,然而事實的真相可能被模糊了。

台南地檢署強調,這起疑似性侵害案件,為保護相關當事人權益及恪守偵查不公開原則,依法不對外說明,但本於良知、公正、客觀、超然、獨立、勤慎執行職務,務求勿枉勿縱。我們對台南地檢署堅守偵查不公原則是支持的。從這個新聞事件來看,一般人民對於法律專業有相當隔閡甚或偏見,司法是不該媚俗或是譁眾取寵的。

司改國是會議是眾所關切的話題,但是司改不是人人都弄得懂得話題。自中古時期開始,在義大利博洛尼亞的世界第一所大學,法律就是最原初的學部之一,內涵豐富,理論繁密,需要靜心研究方能瞭解掌握。司法制度更牽涉社會控制、國家政策與各社會學科間的整合,絕對不是街談巷議的標的。

是否可以憑藉一般街頭民意或鄉里常識來擬訂政策、制定法律,確實是有趣的話題,最突出的一個例子該是「禁酒令」。

美國在19世紀,因為注意到酗酒造成家庭與社會問題,家庭婦女開始走上街頭,甚至組織了婦女基督徒節制會Woman's Christian Temperance Union(WCTU),宣傳禁酒,當時幾乎變成全國的活動。終於在1919年國會通過了憲法第18修正案,宣示禁酒。接著的弗斯泰德法(Volstead Act)更是強力執行。禁酒的出發點固然是對的,但是全面禁酒的方式與執行卻是有問題的。

在民粹的鼓動下,升高到憲法增修,即使有了憲法依據卻因無法貫徹,造成大量的走私與私釀,黑幫因而盛行,甚至與KKK黨等激進活動結合在一起達400萬人。政治人物卻因為顧忌選票,一直沒有辦法將社會現實與適當的法律規範做合理的調整。最後因為經濟大蕭條,羅斯福總統才藉機將禁酒順勢解除,結束了美國13年的禁酒時期。但是因為民粹的推動,造成了社會與法律秩序大混亂的時代,美國人還對此創造了一個名詞「嘲謔法律」(scofflaw)。

嘲謔法律固然是民粹造成的一個社會現象,但是法律專業人士不能依其道德良心堅持法理,而放任私利迴護個人立場,卻是最要負起社會責任的。

本人多次強調司改的重心在法庭之內,不要捨本逐末,更不要用花俏的手法譁眾取寵。民粹不是司法改革的手段,司法改革目的在保護人權,制度設計必須符合法理,才能說服民眾,發生效應。本次司改國是會議預先挑選中意的會眾,設定了一些結論,拉進法律素人背書,如此便向社會大眾訴說光榮完成司改。

貫徹當事人進行的訴訟原則,修改刑事訴訟法163條。法院不可再帶著「維護公平正義」的帽子進行職權調查。檢察官必須對犯罪行為做完足的舉證,不可再諉責於法院代為調查。

必須絕對做到偵查不公開。無論嫌疑人、被害人、或是檢警調,任何人不得洩漏偵查秘密;尤其是警方,動輒接受媒體訪問或發布新聞通稿,嚴重侵害偵查秘密,造成輿論審判。警政署不可再縱容警察同仁任意接受訪問,甚或鼓勵警察辦案出現媒體以彰顯警政績效。

強制辯護與強制代理是保護當事人,避免自以為是的任意辯護造成無知法律的侵害。當然這種強制辯護,必須配合敗訴一方支付律師費用的制度。

檢辯雙方對等、起訴狀一本、集中審理,該是刑事庭中落實無罪推定,是還刑事訴訟法原本真實面貌的作法。要做到這些,還是必須觸碰到檢察官定位的問題。來自檢方或是法務部屬意挑選的學界代表,堅持檢察官是法官,喧鬧的退場秀遮掩了真理的辯論。憑誰說屬於行政院法務部底下的檢察官會是法官體系?或是把司法院底下的法官拉出來,硬要創立一個跨院的類別叫「司法官」?

法務部網頁中介紹法務部,寫道:「我國司法制度自清末變法開始全面革新,光緒28年間,清廷六部中的『刑部』改為『法部』,成為司法行政最高機關。民國建立以後,『法部』更改『司法部』。民國17年,依五權分立原則,成立司法院,下設司法行政部,嗣於民國32年改隸行政院。69年7月1日,政府為了健全司法制度,明確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際,乃實施審檢分隸,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,將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,仍隸屬於行政院迄今」,這段描述不是很清楚的說明了檢察官的歸屬嗎?

釋字392號,大法官在解釋檢察官行使羈押權、提審法等規定是否違憲時,明白指出「法院係職司審判(裁判)之機關,亦有廣狹兩義,狹義之法院乃指對具體案件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實行審判事務,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,此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;廣義之法院則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,此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。」檢察官「職務之執行則有服從上級長官(檢察首長)命令之義務(法院組織法第63條),此與行使職權時對外不受任何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涉,對內其審判案件僅依據法律以為裁判之審判權獨立,迥不相侔。」「檢察機關則係檢察官執行其職務之官署,雖配置於法院(法院組織法第58條),但既獨立於法院之外以行使職權,復與實行審判權之法院無所隸屬,故其非前述狹義之法院,其成員中之檢察官亦非法官之一員,要無疑義。」道理明白若此,為什麼檢察官還要堅持現時自我的立場,做非理性的爭執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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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作者李復甸,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、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、執業律師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。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,來稿請寄:editor88@ettoday.net







民間借貸能相信嗎?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?

新竹小額借錢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高雄小額借貸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宜蘭小額借款小額信貸利率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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