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天桃園發生的死亡車禍,死者邱佩雯是手球國手,也是手球隊教練,案發前開車臨停,到檳榔攤買礦泉水,沒想到一輛中壢客運,駕駛疑似感冒,開車開到昏倒,整台車直接撞進檳榔攤,邱佩雯閃避不及,被捲入車底下當場喪命。

親人卡在車底下,車禍現場一片凌亂,做媽媽的當場崩潰,被捲入車底喪命的是23歲手球國手邱佩雯,也是桃園新明國中手球教練,因為要帶隊參加比賽,特別先幫選手們買水準備,沒想到,這輛中壢客運沒有煞車,直接撞進檳榔攤,邱佩雯根本沒地方能閃躲,整個人被撞進車底,沒了生命跡象。

貼心替孩子們做行前準備,沒想到卻因此喪命,準備出發比賽的選手們,再也看不到教練,心情一個比一個低沈,這麼好的教練突然出了意外,看看臉書,放的都是指導學生手球的照片,就連慶生也和學生們一起過,對學生的感情可想而知。

邱佩雯是手球國手,也曾拿下2015東亞手球錦標賽第三名,還在台北體大念碩士,前途看好卻因為一場意外,美好人生畫下句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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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銀行借錢





銀行貸款利率比較 房子如何貸款

▲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。(圖/東森新聞)

記者許雅綿/台北報導

永豐金再傳出疑似關係人交易!金管會證實,永豐銀2013年曾參貸一項4億3500萬美元聯貸案,貸款對象之一為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妻子張杏如擔任董事的公司「Star City」,恐涉及違反利害關係人交易,已將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偵辦。對此,永豐金發聲明指出,「核貸前已卸任董事,非關係人交易。」

此案已移送檢調偵辦,不過,金管會主委李瑞倉日前表示,若查證屬實,違反利害關係人交易,依《銀行法》規定,最重恐吃上3年牢飯,並指出「他(何壽川)事情很多,我們已經一條條在查了。」

依規定,金管會須給永豐金7天時間做陳述意見,預計將在下周收到永豐金進一步說明,最慢5月底前決定後續懲處,最重不排除撤除金控負責人職務。

至於針對疑涉關係人交易一事,永豐金15日晚間發聲明指出,永豐銀行於2012年12月14日經董事會授信委員會核准參與台灣銀行低利率信貸主辦Star City等三家公司之聯貸案,該聯貸案並於2013年3月間撥款。

經查張杏如女士係於2012年6月26日卸任Star City公司董事,不論以永豐銀行核准參貸日期或該聯貸案之撥款日期觀之,就永豐銀行而言,本授信案非屬利害急需借錢關係人交易。







民間借貸能相信嗎?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?

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沒錢怎麼辦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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